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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图片精选-2020.5.11~2020.5.17

2020-5-24 15:15| 发布者: 风情编辑3| 查看: 629| 评论: 0

摘要: 一周图片精选-2020.5.11~2020.5.17本周回顾精彩内容有:信宜一辆神马快车在急转弯时竟“跪”在地上;信宜一母亲竟带着孩子去偷东西;信宜某医院候诊室漏水,网友:要打伞吗?;信宜:女子十年内欺骗了25名男性的感情 ...


六、信宜:只因看对方不顺眼 男子带刀上门打砸...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以看被害人覃某甲不顺眼、黄某甲以覃某甲不肯还300元钱(钱是覃某甲欠其他人的)为由叫黄某乙、张某甲一起去覃某甲家向覃某甲要钱,并商量若覃某甲不还钱就教训他。陈某某叫一个外号“某某乙”的男子拿来三把砍刀、二把铁质水管放到张某甲开来的粤C****8号牌面包车上,由陈某某驾驶该面包车搭乘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去到覃某甲家附近。同年2月17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手持砍刀、水管下车步行到覃某甲家门口,假扮追债公司的人员用普通话叫覃某甲下来开门,覃某甲不肯开门。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一气之下便用砍刀、水管对覃某甲停在门口的粤K****F号牌男装摩托车打砸,致使摩托车严重受损,黄某甲还将车上放置的覃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拿走。覃某甲被迫从屋顶跳到屋后离去并报警。陈某某、黄某甲等人又用砍刀、水管去打砸覃某甲家的不锈钢门及窗户,致使门窗严重受损。后覃某甲母亲张某乙开门,陈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三人手持砍刀、水管冲入屋里搜索覃某甲。在二楼,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发现覃某甲父亲覃某乙,黄某甲用手去扯覃某乙衣领,陈某某声称要覃某甲出来还3000元,致覃某乙受惊吓没法讲话。后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没有找到覃某甲就搭乘由张某甲驾驶的面包车离开。覃某甲手持锄头、用摩托车在路口拦截面包车,陈某某手持砍刀下车与覃某甲发生打斗,双方受伤。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覃某甲被损毁的光速牌摩托车、不锈钢门、窗玻璃价值为人民币11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2)抓获经过及110警情处置记录,(3)陈某某及同案人对作案工具、被毁坏财物照片的指认,(4)粤C****8号牌车辆的信息,(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刑事判决书;2.证人黄某甲、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察笔录,(2)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对被害人家物品实施打砸,致被害人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1182元,且持械闯入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家人实施滋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6月25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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