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卖私油非法获利 被信宜公安局刑拘 [attach]1012830[/attach]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街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信宜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粤KAA****号牌五菱牌小型货车及车上的油桶先向一个不知名的男子(未到案)低价购入“92号”汽油,再将购得的汽油分多次转卖给郑某某、雷某某、成某某、白某某、曾某某,然后由对方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油费给梁某某完成汽油买卖交易,从中非法获利。经统计,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通过以上方式向上述人员非法销售汽油的金额共计63048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其作案使用的手机1台以及非法经营的汽油450升被扣押,被扣押的汽油已移交广东茂名信宜**公司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VIVO牌手机1台、汽油450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交易金额统计表等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郑某某、雷某某、成某某、白某某、曾某某的证言;5、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19年9月23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