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因口角争执竟持枪射击 被刑拘 [attach]1010643[/attach]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6日晚,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经过信宜市**镇路段时,与余某某发生争执、冲突而怀恨在心。2017年10日7日晚上,林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以及罗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刑),由罗某某驾驶汽车搭载上述人员去到信宜市**镇寻找余某某报复。当晚,罗某某驾驶汽车经过**镇**村路段时,刚好见到余某某驾驶的面包车,随即开车逼停对方车辆,张某某和陈某甲手持刀具、罗某某手持水管,下车冲向对方面包车欲泄愤报复,余某某见状即倒车夺路逃离,张某某将手中刀具扔向面包车头,致刀柄断落跌地,同时林某某下车后手持枪支朝面包车的车头部位开枪射击,致使余某某的面包车挡风玻璃损坏,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蒙某某面部受伤。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网上追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林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