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婚外同居并育有一儿 被妻子起诉 近期,信宜法院镇隆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纠纷: 男方梁某与女方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男方长期外出工作,女方留在家中照顾子女、家庭。双方常年聚少离多,夫妻间缺乏交流、共同语言少,后来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期间隐瞒女方及家人,与一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一个儿子。于是,女方把男方诉至法院,诉请离婚、分割财产并要求男方支付婚内过错赔偿款10万元等。同时,女方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男方名下的房产、车辆,冻结男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款项。经法院查明,男方名下没有财产,但男方确与婚外异性生育一个儿子。 审理过程中,男方承认与婚外异性生育一个儿子,却否认与该婚外异性同居,也不同意赔偿款项给女方。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后,向男方释明其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行为有可能涉嫌重婚,希望其妥善解决本案纠纷。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男方终于意识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后果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是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并给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离婚,两个子女由男方抚养并由男方负担抚养费,同时男方一次性赔偿6万元给女方。 以案说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明确: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本案中,男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儿子是事实,但其否认自己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一般是共同居住或生活达三个月以上才可认定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男方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个儿子,极大地伤害了女方的感情,但女方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男方与该女子长期同居的事实,难以证明男方行为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女方不能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但男方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生育儿子,其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侵犯了女方的配偶权,也给女方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之规定,女方可对男方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请求。男方在婚内出轨并生育儿子,是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有侵权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女方精神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男方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因此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婚内过错赔偿款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法官忠告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忠实义务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婚姻法》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给予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法律上的惩罚,赋予无过错配偶一方救济的权利,让过错方对无过错配偶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婚姻法》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婚姻法》还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配偶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刑法》二百五十八条更是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告诫缺乏家庭责任感甚至道德败坏者,违反婚姻义务必须承担责任,付出巨大的代价。 来源:信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