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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女司机在池洞撞人后逃逸 致人当场死亡

2020-4-9 09:18|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818|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

摘要: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K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信宜市区往金垌镇,途经S280线池洞路段时,碰撞同方向在前何某某正常骑行的自行车,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黄某某不报警,不抢救伤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信宜一女司机在池洞撞人后逃逸 致人当场死亡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K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信宜市区往金垌镇,途经S280线**路段(信宜市池洞镇**路段)时,碰撞同方向在前何某某正常骑行的自行车,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黄某某不报警,不抢救伤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何某某符合外力致全身多部位损伤从而致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要求不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 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12月26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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