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法院当庭宣判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受伤,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信宜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信宜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