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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女子因涉嫌参与“六合彩”开单 被逮捕

2020-3-20 09:42|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1009| 评论: 0|原作者: 一号

摘要: 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收受多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将投注上报上家。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31期,投注金额共计195301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000元。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信 ...
信宜一女子因涉嫌参与“六合彩”开单 被逮捕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号**房,现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早餐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6月2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收受何某某、黄某某、林某丙、李某甲、“方某某”、“惠某某”等多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将投注上报上家。经统计,林某甲在上述时间内共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31期,投注金额共计195301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1台;2.微信截图、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汇总表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数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19年10月1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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