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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男子吸毒被举报 出狱后竟敲诈勒索举报人

2020-3-15 09:14|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716|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

摘要: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亚靠”),男,信宜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 ...
信宜一男子吸毒被举报 出狱后竟敲诈勒索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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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9中国检察网)

       摘要:被告人吴某某(绰号“亚靠”),男,信宜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至8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村的被害人刘某某举报其吸毒导致其被强制戒毒为由,多次到信宜市**镇**村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对刘某某进行恐吓、威胁,并写威胁信给刘某某,向刘某某索要所谓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刘某某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而先后两次给了吴某某共计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威胁信、纠纷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19年1月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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