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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两宗涉疫刑事案件 两人获刑

2020-2-26 09:41|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678|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

摘要: 2月25日上午,由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2宗涉疫情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信宜市人民法院采纳该院指控意见,被告人陈某茂、余某分别获刑一年三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
信宜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两宗涉疫刑事案件 两人获刑

(庭审现场)


       2月25日上午,由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2宗涉疫情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指派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祥溪,员额检察官李舸出庭支持公诉。信宜市人民法院采纳该院指控意见,被告人陈某茂、余某分别获刑一年三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院分别于2月14日、2月20日将陈某茂涉嫌诈骗罪一案,余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依法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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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指控 陈某茂体温枪诈骗案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茂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害人李某想要购买一批体温枪。2月2日,陈某茂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经营体温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向其谎称有体温枪出售,并通过微信收取李某7000元定金。陈某茂收到钱后当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也没有把体温枪发货给李某,并拒绝退还定金。陈某茂于2020年2月10日被抓获归案。
       信宜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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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某口罩诈骗案
       2020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余某见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需求量大,便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出售口罩的信息。2月9日,被害人刘某安通过微信联系余某购买口罩,余某在明知其无法提供口罩的情况下仍然向刘某安谎称有口罩出售,并收取刘某安微信支付的定金5000元。余某把其中的4900元转账借给其朋友,没有向刘某安交付口罩,在刘某安要求退还定金时谎称自己也被骗,为了逃避追责向刘某安隐瞒其真实身份,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定金。2020年2月14日,余某被抓获归案。
       信宜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信宜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信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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