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取巧想发财男子购买62万元假币 在信宜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坚携带56.81万元假币(人民币,下同)来到茂名市茂南区某服装批发市场以1.9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假币出售给被告人陈某亮。随后,被告人陈某亮以2.2万元的价格将该批假币出售给被告人叶某荣。当日,民警在信宜市区新里加油站抓获被告人叶某荣,并当场查获56.81万元假币,后又在其家中搜出5.475万元假币;在周某坚租住的地方搜出1.926万元假币以及制假工具一批。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周某坚黑色本田汽车一辆、现金人民币19405元、假币约二万元以及用于伪造假币用的打印机、扫描仪、烫金机、有假币水印头像的假币丝网模、铡纸刀、电脑显示器、电子称、印刷纸等工具一批。扣押到被告人叶某荣的面额一百元的假币6228张、面额五十元的假币一张。 中国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信宜市支行已收缴扣押到的被告人周某坚、叶某荣的假币。 经审理认为,周某坚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并出售货币,伪造货币总面额合计58.7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陈某亮出售、购买假币56.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叶某荣购买假币62.2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周某坚、陈某亮、叶某荣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坚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亮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李燕杏) 来源:茂名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