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司乘两人酒后驾车 还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在朋友家中饮酒后,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小汽车搭载黄某甲回家,经过信宜市**镇国土所对出路段时,遇到被害人黄某乙驾驶并搭载其家人的白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黄某甲、李某甲认为黄某乙播放音乐很大声、很嚣张,便借着酒劲驾车截停了黄某乙的小汽车,李某甲下车对黄某乙进行辱骂,黄某甲拿着一把钩刀下车对黄某乙进行恐吓,黄某乙当即驾车逃离现场去到信宜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之后,黄某甲、李某甲又开车继续寻找黄某乙的小汽车,途中遇到被害人梁某甲驾驶并搭载其妻子和4个孩子的粤K****8号牌五菱面包车,黄某甲、李某甲认为梁某甲驾车速度很快、很嚣张,又借着酒劲驾车追赶梁某甲的面包车,最后在信宜市**镇**县道**路段截停了梁某甲的面包车。黄某甲下车之后持钩刀对梁某甲面包车的驾驶室玻璃、前挡风玻璃进行打砸,李某甲也下车对梁某甲进行辱骂,黄某甲在梁某甲下车后又持刀追赶梁某甲,最后被梁某甲抢走了钩刀,黄某甲、李某甲立即驾乘小汽车逃离现场。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梁某甲被毁坏的小汽车前挡风玻璃、左右前门玻璃、前挡风玻璃防爆膜、右前门玻璃防爆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合计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月4日在信宜市大成镇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3月3日主动向信宜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钩刀1把;2.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丁、李某乙、梁某乙、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梁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追逐、拦截并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来源:信宜人民检擦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