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车祸身亡父母独占赔偿款 儿媳起诉致法院 信宜人小黎在某石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石场主一次性补偿180万元给其家属,而小黎的父母却将此款据为己有,拒绝分给小黎的妻子和女儿。小黎的妻子因需抚养未满1周岁的小女儿和刚满三岁的大女儿而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将小黎的父母起诉至法院。小黎是一名司机,在佛山市高明区某石场工作。2017年10月18日,小黎在工作期间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他的突然离世,给家庭造成了极大打击,刚怀上二胎的妻子陆某和未满2岁的大女儿更是失去了顶梁柱。随后,陆某带着沉痛的心情和家公一起去与石场主协商,最后石场主同意一次性补偿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共180万元,并将180万元补偿金划入了陆某家公的银行账户。二女出生后,陆某曾多次要求公公黎某和婆婆周某将应得的份额分给自己和两个年幼的女儿,但黎某和周某予以拒绝,并称180万元已经全部用于处理小黎后事和生活支出,已无钱分给小陆和两个小孩。2019年4月,陆某及其两个女儿将公公黎某和婆婆周某告上法庭。 该案经信宜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三原告作为小黎的妻子和女儿,两被告作为小黎的父母,是小黎近亲属,均有权分得补偿款。本案补偿款应按补偿协议约定扣除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后,按死亡赔偿金处理。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应按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是否需要死者抚养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割。 本案中两女儿年幼,失去父亲对其伤害最大,因此在分割补偿款时应当适当照顾,予以多分。被告黎某未满60周岁、被告周某未满55周岁,尚有其他子女可以赡养,且已另行计付赡养费用,可以保障两人的基本生活。原告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照顾自己及保障其生活。综合各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黎某、周某支付补偿款243948.67元给原告陆某,支付补偿款405600元给原告大女儿,支付补偿款418800元给原告小女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雪茹 来源:茂名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