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玉都风情网

搜索

信宜多家洗沙场因污染环境被处罚 罚金高达2万

2019-8-16 08:50|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625|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

摘要: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对信宜市各个洗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几家洗沙场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这些违法洗沙场作出处罚。
信宜多家洗沙场因污染环境被处罚 罚金高达2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宜市合水镇茅帘宵垌径村杨天铭洗沙场

一、信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位于信宜市合水镇茅帘宵垌径村的杨天铭(信宜市合水镇茅帘宵垌径村杨天铭洗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向附近水体排放生产废水、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3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位于信宜市合水镇茅帘宵垌径村的杨天铭(信宜市合水镇茅帘宵垌径村杨天铭洗沙场)在生产过程中,向附近水体排放生产废水、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信宜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信宜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线上的水泥罐收尘器的滤芯被气体压力击穿发生故障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造成粉尘废气直接向外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生产线上的水泥罐收尘器的滤芯被气体压力击穿发生故障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造成粉尘废气直接向外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信宜市东镇六运罗飞龙洗沙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日对信宜市东镇六运罗飞龙洗沙场位于信宜市东镇六运新村菠萝坪的洗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向附近沟渠水体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泥浆等废弃物,污染水体。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3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位于信宜市东镇六运新村菠萝坪的洗沙场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向附近沟渠水体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泥浆等废弃物,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信宜市东镇六运毛良庆洗沙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日对信宜市东镇六运毛良庆洗沙场位于信宜市东镇六运新村菠萝坪的洗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向附近沟渠水体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泥浆等废弃物,污染水体。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 7月18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位于信宜市东镇六运新村菠萝坪的洗沙场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向附近沟渠水体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泥浆等废弃物,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信宜市梁盟沙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30日对信宜市梁盟沙场位于信宜市水口镇双胜路口的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沙场堆放的淤泥未建成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6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3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沙场堆放的淤泥未建成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来源:信宜市环境保护局


最新评论

相关分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7 X 24小时在线客服

电话:0668-8884681

手机:13510735541

客服QQ1:1592772589,客服QQ2:1368203218
邮件:admin@06681.com
Copyright © 2018-2022 信宜玉都风情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申明: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Powered by Discuz! X3.3 技术支持:信宜玉都风情 苏ICP备11037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