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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开车”构成盗窃罪 电白一男子领刑一年6个月

2019-7-17 09:07| 发布者: 风情编辑| 查看: 313|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

摘要: 电白一男青年被朋友叫去帮忙“开车”,而开走的是属于他人的汽车,因此构成盗窃共同犯罪。日前,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丁某服判不 ...
  帮朋友“开车”构成盗窃罪 电白一男子领刑一年6个月

(网络配图)


      电白一男青年被朋友叫去帮忙“开车”,而开走的是属于他人的汽车,因此构成盗窃共同犯罪。日前,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丁某服判不上诉。

  2017年11月7日,被害人谢某以12.58万元在某二手车行购得皇冠小轿车一台,后将皇冠小轿车借给黄某(已科刑)使用,黄某在借用期间私自配制了该车的遥控钥匙。11月29日晚,黄某以请喝酒的名义,叫朋友丁某跟他到沙琅镇帮开一辆车回来,丁某随即答应,并叫上朋友丁某芬一起去。来到沙琅镇,黄某指着某酒店门前的一辆黑色皇冠小轿车对丁某说:“就是这辆车,你帮我开回去就可以了。”丁某随即持黄某交给的遥控钥匙打开车门,迅速驾驶皇冠小轿车离开。事后,黄某给丁某1000元、丁某芬200元作为报酬。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回的皇冠小轿车发还给被害人谢某,同时黄某及其家属还赔偿了谢某3万元。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受同伙黄某的指使参与盗窃作案,过程中提供帮助驾驶被盗车辆离开现场,没有占有赃物,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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