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 毒罪,2018年10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 毒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叫“某某甲”的人购买200元冰 毒准备回家吸食,回家途中,刚好其朋友徐某某发信息问其是否有毒 品吸食,于是陈某某就邀请徐某某去其家中一起吸食冰 毒。当天中午12时许,徐某某搭载某某乙和某某丙一起去到陈某某家中,然后三人在陈某某家中与陈某某利用矿泉水瓶制成的吸 毒工具一起吸食了冰 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其容留他人吸 毒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 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19年1月8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