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多次约未成女网友相见 得见面时竟抢劫泄愤 [attach]944578[/attach]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被信宜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3月2日在深圳火车站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深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寄押在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3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8日、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丘某某在**APP上认识被害人刘某某(未满18周岁)后,多次约刘某某出去玩,刘某某开始答应,最后却没有赴约,被告人丘某某心生不满,产生报复心理。2019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丘某某搭载刘某某去到信宜市**路河边人行道,以借手机打电话联系朋友为由,在不经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夺走刘某某拿着的手机走到**停车场后开摩托车离开,随后刘某某报警。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被抢走的手机(华为nova3i)价值人民币2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商品销售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8.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4月11日 附: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来源: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