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信宜检察院审査査明:2017年信宜市**镇产业扶贫项目“以奖代补”实施,被告人人叶某甲获知饲养水牛1头就可以得到财政奖补资金5000元。2017年10月至11月,叶某甲为得到财政奖补资金,在没有养牛的情况下先后申报自己养有8头牛和2头牛,并找到另一被告人杨某甲商量由杨某甲负责找10头牛来应付验收,双方约定等验收通过、财政奖补资金下发后一人分ー半。 杨某甲后找到杨某乙(另案处理)叫杨某乙帮忙找牛,约定找来牛应付验收后杨某甲分5000元给杨某乙。两次验收前杨某甲均通知叶某甲已经准备好牛在**村河边草地,再由叶某甲通知妻子罗某某带验收人员去拍照、验收。 验收通过后叶某甲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财政奖补资金人民币5000元。叶某甲分给杨某甲25000元,杨某甲从中分5000元给杨某乙。中共信宜市纪律检査委员会介入调查后,杨某甲退回人民币2000元给叶某甲。 被告人叶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制造养牛假象共同骗取信宜市**镇产业扶筼项目以奖代补”的财政奖补资金人民币50000元,诈骗数额较大,其2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2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杨某甲诈骗扶贫款,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摘自: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