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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某镇一猪场直接排污 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2018-8-20 09:02|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1601| 评论: 1|原作者: 三号

摘要: 我养自己的猪,排点污水,关你啥事? 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 我养自己的猪,做自己的生意,我不偷,我不抢,只是排放点水,没做啥坏事啊,关你啥事呢? 不!不!不! 让检察官来为你解答 先上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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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猪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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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污口1


01、实地调查

   2018年5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我市某镇某养殖场直接排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

   我院在了解该案件基本情况后对此进行立案审查。经实地勘查测量,走访调查,查明该养殖场未建有相关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养殖废水,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02、依法督促

   针对此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院向信宜市环保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整治和处理养殖场污染环境的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03、履职整改

   市环保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落实整改。

   目前,市环保局书面回复,已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养殖场的部分猪栏进行拆除,并将该猪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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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除后

    非法排污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督促,如果相关部门既未查处到位,又不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关闭猪场,导致污染继续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检察官说法:

    猪场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法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是违法行为,还会污染环境,如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仅会被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还会被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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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9696 2018-8-22 21:08
那为什么东镇樟坡大田村作为禁养区域的私人养猪场却可以又开始养了?直排的前提下,噪音和臭味同水污染却没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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