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信宜市环保局对于东镇六运.东莞大朗(信宜)产业园共5家工厂企业及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镇隆镇六双村因环保污染问题进行了处罚并通告。 信宜市伟昌页岩页岩砖厂(罗光原): 地 址:信宜市东镇六运军地坡村 法定代表人:罗光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现场除尘脱硫设施的排气管道出现泄漏,未能将产生的废气全部集中收集处理及未能严格控制废气污染物的排放,影响周边的环境。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信宜市安然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陆举乔):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莞大朗产业转移工业园域强二期厂区南侧十六米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陆举乔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能采取有效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直接排入下水道,污染周边水体。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照片;信宜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信宜市茂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梁荣): 地 址:信宜市东镇东莞大朗(信宜)产业园工业大道北侧3号 法定代表人:梁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未能采取有效的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磨砂车间产生的粉尘经简易布袋集尘后直接向外排放,污染周边的环境。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8〕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信宜华富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梁振华): 地 址:广东省信宜市东莞大朗(信宜)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砂车间内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已失效,现场未能采取有效的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产生的粉尘直接向外排放,污染周边的环境。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8〕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信宜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梁振辉): 地 址:广东省信宜市东莞大朗(信宜)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振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将产生的固体废物(铁屑、铁粉)进行露天堆放,未能按照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及安全分类存放。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信宜协华精密钣金制品有限公司(梁振辉): 地 址:广东省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振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将产生的固体废物(边角料)进行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的空地上,未能按照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及安全分类存放。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8〕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广东福尔电子有限公司(陈华清):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未能全部收集至你公司的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部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工业园区的下水道。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照片;信宜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5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环罚听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信宜市镇隆镇刚金养殖场(罗荣富): 地 址:信宜市镇隆镇六双村前进村甘殷光出租屋一楼 经营者:罗荣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1月开始建设并于2017年10月开始投入养殖。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你场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