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案例速递】“张冠李戴”汇错款,信宜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钱金财向原告赵小龙返还2163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案情回放 户籍系汕头市潮阳区的赵小龙(化名)今年29岁,现居住在江门市蓬江区,与朋友钱贵财(化名)常有生意往来。2017年10月14日,赵小龙想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1630元给钱贵财,但因为其粗心大意,没有看清名字,便把21630元汇给了与钱贵财名字只有一字之差的钱金财(化名)的工行账户上。事后,赵小龙对汇款存根进行核查,发现汇错款后,立即报警。随后,赵小龙打电话给钱金财,但他没有接听。赵小龙又通过手机发短信给钱金财:“钱先生,刚才我们转错了一笔21630到你的工行账户上,我们已经报案了,请你收到信息后回复电话与我们联系”,但他依然不接赵小龙的电话。同年10月18日,赵小龙又发送短信给钱金财:“钱先生,你这样做属非法占有,我们已经向警方报案了,请尽快回复,并把款项退还回来,不然导致的后果只会越来越严重。” 由于钱金财既没有接听电话也没有回复短信,赵小龙于去年10月30日,来到位于信宜市的钱金财家中,给他看过转账的单据。钱金财却坚称对此事毫不知情,并且拒绝与赵小龙一起到银行查账。无奈之下,赵小龙一纸诉状将钱金财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21630元给原告及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手机银行汇款21630元给被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取得上述的21630元有合法根据,且造成原告的损失,故被告取得该财产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法院遂依法判决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温馨提示 法官提醒,利用手机银行转账或去银行转账汇款时务必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确实协商不通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内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款项不被转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图 片:来自网络 撰 文:陈 严/陆富祥 编 辑:林丹丹 来源: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