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宜潘某交通肇事获刑10个月 近日,信宜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45岁的潘某家住信宜城区。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许,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该市玉湖三街街口行驶,当车在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与孔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摩托车相碰,造成孔某受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孔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却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经交警认定,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办案民警前来处理。后检察机关以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孔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潘某赔偿损失,潘某及时给付了71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信宜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办案民警前往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潘某在事故后能积极向被害方理赔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潘某当庭服判,不上诉。 通讯员陈严 记者陈牧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