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信宜旺同、竹山、池洞9家胶粒厂、废品收购站、塑料购销店,经调查核实,该9家店因以下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均被信宜市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相关摘录如下: 1、信宜市东镇旺同胶粒厂(赖光泉)经调查核实,该厂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旺同村梅子(土化)旺同村村委会首层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露天焚烧塑胶机过滤网。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2、信宜市耀日塑胶厂(李耀日)经调查核实,该厂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旺同村梅子(土化)旺同村村委会首层之五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露天焚烧塑胶机过滤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3、信宜市竹山宗旋胶粒厂(李宗旋)经调查核实,该厂在广东省信宜市竹山樟坡居委会路二村李春生屋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露天焚烧塑胶机过滤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4、信宜市丰彩胶粒厂(杨文丰)经调查核实,该厂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旺同村梅子(土化)旺同村村委会首层之三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露天焚烧塑胶机过滤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5、信宜市东镇镇杨佐能胶粒厂(杨佐能)经调查核实,该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旺同村梅子(土化)旺同村村委会首层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露天焚烧塑胶机过滤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6、信宜市池洞镇超华废品收购站(曾超华)经调查核实,该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现场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露天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废旧塑料)。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7、信宜市池洞镇春树废品收购站(李春树)经调查核实,该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现场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露天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废旧塑料)。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8、信宜市池洞镇庆智废品收购站(李庆智)经调查核实,该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现场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露天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废旧塑料)。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9、信宜市池洞镇颂锋塑料购销店(李颂锋)经调查核实,该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现场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露天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废旧塑料)。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来源:信宜市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