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保障辖区道路的交通通行安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茂名交警高速公路二大队积极开展“畅安2017”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attach]760826[/attach]
2017年9月1晚,在G65粤桂省际交警执法站执勤点,一辆车牌号为粤AK0***号的小汽车被执勤民警拦停示意接受例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车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考取到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员是准备读大二的学生。这让在场的人倍感惊讶。。。。。。 经仔细了解,驾驶员饶某某,男,19岁,清远市人,在广东某某学院上学暑期结束后准备读大二,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9月1日下午3时许,其在做租车行业的朋友处借来一辆小型轿车,从清远市出发,去接同在一间学校就读家在信宜的女同学。当天晚上9时多,当他接到女同学驾车行驶经粤桂省际执法站返回学校时,被执法站的执勤民警查获。 [attach]760827[/att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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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饶某某陈述,其一心只在赶往信宜接女同学,并没有考虑到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开车是违法的行为,也没有考虑到安全的问题,只想着能按时接到女同学才是他最重要的“任务”。 [attach]760829[/attach] 事后,执勤的蜀黍对驾驶员饶某某做出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结合他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了罚款1500元的处罚。 温馨提示 交警蜀黍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无证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请勿心存侥幸无证上路。正在驾驶学习阶段的学员,在正式考取驾驶证后才视为有驾驶资格。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稿件来源:茂名交警高速二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