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家属诉至法院讨说法 且看信宜法院明辨是非 公正判决! [attach]759379[/attach] 时年42的信宜人严某,分别于2009年、2010年 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分别为25万元和15万元,合计40万元 签订合同后,严某一直依照约定依时支付保险费 天有不测风云 2015年5月严某在其位于深圳的居所突然倒地不起 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作出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确认: 严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随后,严某的亲属持保单向上述保险公司索赔 却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绝 理由竟是:被保险人严某系猝死 并非因意外伤害事件导致其身故 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attach]759380[/attach] 多次协商无果后 严某的亲属一纸诉状 将该保险公司诉至信宜法院 请求判令其支付死亡保险金40万元 [attach]759381[/attach] 庭审过程中 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 被保险人严某的具体死亡原因不明 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受意外伤害死亡 被告不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信宜法院民二庭经过对案情的充分分析 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审理查明后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支付40万元死亡保险金给原告 [attach]759382[/attach] 一审判决后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的义务 案结事了 法官释疑 信宜法院民二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投保人严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严某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GA机关作出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认定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属于猝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属于免赔范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是由于疾病原因导致,且涉案保险合同也没有将猝死列为免赔条款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信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来自网络 撰稿:陈 严/陆富祥 编辑:林丹丹 来源:信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