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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市民意外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明辨是非公正判决

2017-8-29 09:08| 发布者: 风情编辑| 查看: 2296|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

摘要: 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家属诉至法院讨说法,且看信宜法院明辨是非,公正判决!时年42的信宜人严某,分别于2009年、2010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25万元和 ...
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家属诉至法院讨说法
且看信宜法院明辨是非
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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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42的信宜人严某,分别于2009年、2010年
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分别为25万元和15万元,合计40万元
签订合同后,严某一直依照约定依时支付保险费

天有不测风云

2015年5月严某在其位于深圳的居所突然倒地不起
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作出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确认:
严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随后,严某的亲属持保单向上述保险公司索赔
却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绝
理由竟是:被保险人严某系猝死
并非因意外伤害事件导致其身故
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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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协商无果后
严某的亲属一纸诉状
将该保险公司诉至信宜法院
请求判令其支付死亡保险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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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
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
被保险人严某的具体死亡原因不明
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受意外伤害死亡
被告不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信宜法院民二庭经过对案情的充分分析
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审理查明后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支付40万元死亡保险金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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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的义务
案结事了


法官释疑
信宜法院民二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投保人严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严某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GA机关作出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认定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属于猝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属于免赔范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是由于疾病原因导致,且涉案保险合同也没有将猝死列为免赔条款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信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来自网络
撰稿:陈    严/陆富祥
编辑:林丹丹
来源:信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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