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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开征镇级污水处理费

2017-1-8 10:32|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964| 评论: 0|原作者: 天天看到你

摘要: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151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网络配图)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粤发改价格[2016]494号)等要求,经依法组织听证,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开征镇级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一)收费范围。市区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征收对象
  1、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收费标准及计征方式
  (一)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市区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重点建制镇收费标准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0元/吨。
  (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办法和使用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我市此前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予以废止。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信宜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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