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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紫金溃坝事故:2500宗索赔诉讼死结

2012-5-29 10:00| 发布者: Singing| 查看: 743| 评论: 0|来自: 潇湘晨报

摘要: 5月6日,达垌村村民李汝福在自家废墟前盘桓良久。他家在溃坝事故中被冲毁,住了一年的帐篷,新家才盖起一层楼。   数千名原告、数十名被告、五六十名律师、2500多宗诉讼……由广东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601899)有限 ...
5月6日,达垌村村民李汝福在自家废墟前盘桓良久。他家在溃坝事故中被冲毁,住了一年的帐篷,新家才盖起一层楼。

  数千名原告、数十名被告、五六十名律师、2500多宗诉讼……由广东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601899)有限公司(以下称“信宜紫金”)溃坝事故引发的系列损害索赔案,就像一个巨大的漩涡。

  除诉讼规模在国内司法史上罕见外,这一系列诉讼案还创造了若干第一: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第一宗此类大型案件,第一宗对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迄今为止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官告企”案件。有学者认为,此案将载入中国司法史。

  不过,诉讼进行至今,争议重重,原告被告陷入僵持。基于实际利益考虑,进行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

  “死结”将如何解开?

  回顾诉讼多达2502宗 证据资料重达1.5吨

  2010年9月下旬,台风“凡亚比”突袭广东茂名信宜市。

  9月21日上午10点,强降雨引发泥石流,导致位于该市钱排镇达垌村的信宜紫金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随后,尾矿库下游5公里处的石花地水电站溃坝。

  两起溃坝事故,导致达垌村死亡5人、石花地水库下游的双合村死亡17人。钱排镇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另有交通、水利、农田、农作物等受损。

  10月9日,信宜市ZF将信宜紫金告上当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950万元,超过1950万元的损失待核定后另行追加诉讼请求。

  从索赔标的额看,这起案件是国内迄今最大的“官告企”案。同时,ZF代表受灾者状告企业的举动,舆论普遍叫好,“ZF站在了民众一边”。

  ZF提起诉讼后,达垌村、双合村的死者家属又相继提起索赔诉讼。此外,茂名市司法局组织50多名律师成立援助团,帮助其他受灾居民、单位提起诉讼。

  2010年12月至今,包括ZF和死者家属提起的诉讼在内,当地受灾居民和单位共提起诉讼2502宗,索赔标的总额达4.1亿元。据统计,法律援助团收集的证据资料重达1.5吨。

  信宜市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起系列案件的案件数,比该市往年一年的案件数都多。

  诉讼中,案件被告多达28个,除信宜紫金与母公司紫金集团外,还包括尾矿库设计、监理、安全验收、施工等单位,地域涵盖北京、吉林、福建、江西及广东等。

  2011年7月11日,该系列案件开审。至今年3月7日止,这2502件诉讼庭审全部结束。其中,去年12月和今年3月,信宜紫金分别与两个村的死者家属达成和解。

  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责任认定等方面展开了激烈争辩。

  就法院方来说,这件事有点难办。什么时候判?怎么判?判多少?现在都是未知数。

  争议一 天灾与人祸,谁是溃坝主因?

  围绕尾矿库溃坝原因,原告被告展开交锋。

  溃坝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派出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结论显示:这是一起天灾为诱因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宜紫金尾矿库排水井基座被擅自加高2.597米,且在暴雨来临时疏于管理和应对。

  这份调查结论,当然是受灾居民和单位庭审时最有力的证据。

  然而,信宜紫金的律师认为,突发性极端天气才是溃坝的主因。

  他们举出了两个主要理由:

  “凡亚比”入境前,广东省防指并没有将粤西地区特别是信宜市列入工作部署的重点,气象专家预测台风将向偏西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而事实上,台风残留降雨云系在粤西地区足足停留了40多个小时。

  这次降雨强度大、历时长、降雨量高度集中。信宜紫金自测降雨量显示,银岩锡矿周边地区24小时最大降雨量为665毫米,事发当天的降雨量更是达到了300至500年一遇,远远超过了尾矿库现行国家规范“200年一遇”的设防标准。

  针对“尾矿库排水井基座擅自加高”的问题,信宜紫金总经理陈小宁说,当时,包括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在内均已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核对,认为抬高后对排水无影响。他们的主要失误,在于没有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和到安监部门报批。

  陈小宁认为,调查组的报告突出人祸部分,弱化了天灾成分。

  信宜市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主要采证了省调查组的结论,这份结论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争议二“公司人格混同”VS“公司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使信宜紫金愿意赔偿,他们也“有心无力”。这家企业的资产多为矿山设备,实际可用于赔偿的资金非常有限。

  于是,原告又把信宜紫金的母公司紫金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的理由是:紫金集团是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信宜紫金注册资本未缴足、未建立财务账册、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与紫金集团“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是一个法律概念,常见于母、子公司间。由于母、子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受母公司影响,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因此,在相关诉讼中,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子公司、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提出的这一主张,成为庭审中又一争论焦点。

  紫金集团提供了详细材料,力证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紫金集团赔偿的要求。

  这起案件于去年7月11日起开庭审理5天,之后法院一度休庭。

  9月16日,信宜市公安局以信宜紫金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刑事立案侦查为由,向信宜紫金调取该公司以及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全部财务资料,并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紫金集团构成出资不实、抽回出资的结论。

  随后,法院采用了警方的调查结论,作为认定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将紫金集团绑定到诉讼中。

  被告方表示反对。

  信宜紫金代理律师赵国华认为,信宜紫金是有限责任公司,紫金集团是股东,依《公司法》相关规定,紫金集团与本案无关。

  他认为,当地存在把紫金集团拉入赔偿责任主体之嫌。因为,信宜紫金已被责令停产,在不复产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同时,其他被告也都是小型企业,无法支付受灾居民和单位提出的4个多亿元赔偿。

  赵国华指出,这起案件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这是公司法的重要基石,不应该受到破坏。如果信宜开了这样一个“恶”的先例,那么,任何上市公司都有可能因为并购、或因为设立子公司而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紫金集团曾委托部分专家、学者对此事进行论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导王家福、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树等专家的论证意见为:紫金集团不应对信宜紫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宜市法院回应称,法庭已接到紫金集团提交的异议,目前暂未就此作出判决,如何判“还不好说”。

  [相关法律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三同样是溃坝,水电站最初为何“漏网”

  在这起灾难中,双合村死亡17人,是钱排河流域死亡人数最为集中的地方。惨剧的直接原因是石花地水电站溃坝。

  不过,直至去年上半年,在所有的诉讼案中,石花地水电站并没有被列入被告。

  因为,广东省调查组报告显示: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产生的洪水,是导致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漫顶溃坝的直接原因,“信宜紫金对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溃坝应承担责任”。

  事实上,这份报告也指出: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存在设计、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就发电生产等问题。

  记者在现场看到,银岩锡矿尾矿库距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大坝约5公里,中间有一个“葫芦口”及大片低洼地带,对上游洪水有一定抑制和分流作用。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省水利厅2009年7月开始针对小水电站进行拉网式安全核查,石花地水电站被查出安全隐患。

  信宜紫金认为,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完全是因为水电站本身的质量问题,要求法院增加石花地水电站作为被告,同时委托广东以外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进行鉴定,正确区分各种因素造成灾损的责任。

  去年7月,法院同意将石花地水电站追加为被告,也同意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进行鉴定。但是,直至现在,鉴定也没有落实。

  5月6日,记者在双合村调查,受灾居民李大周称,石花地水电站于2001年左右建造时,村民就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但最终还是被对方打通关节顺利建成。

  双合村受灾居民表示,他们要先看信宜紫金怎么赔,随后,也要追究石花地水电站股东的责任。

  他们介绍,事故发生后,水电站股东之一李锋回乡,经受灾者要求,他给村里死者家属每户发放了500元慰问金,并在死者灵前磕了三个头。

  据了解,石花地水电站发电量极为有限,13名合伙人至今还有900万银行欠款。

  信宜紫金认为,这一情况正是当地“选择性执法”“吃大户”的佐证。

  争议四 受灾村民的巨额损失,如何认定才中立

  截至今年3月,经法庭调解,信宜紫金已就达垌村5人死亡及双合村17人死亡一事,分别赔偿318.3万多元及474.5万多元。

  2010年底前,紫金集团及信宜紫金亦分别向灾区捐赠5000万元及150万元。加上各界捐款,灾区获得赈灾款项已达7000多万元。

  记者在达垌村及双合村了解到,目前,房屋全倒户每户的到位赔偿金为4.5万元,受损户则按受损额的22%兑付。显然,这笔钱要让受灾者恢复到灾前居住条件,杯水车薪。

  法院庭审中,围绕受灾居民和单位的房屋及财产损毁程度及评估标准,成为原告被告的又一争议焦点。

  被告认为,法庭采信的资料主要是当地ZF提供的“房屋和财产损失核查表”,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鉴定和评估报告,缺乏中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科学鉴定和现场勘验,原告存在虚报受损财物、同一财产重复起诉、主张的损失不在钱排河流域及索赔数额过高等现象。

  达垌村受灾居民李启平介绍,灾后,在镇村两级干部的组织下,受灾者先自行提交房屋财产损失清单,随后镇、村干部核查上报,有关部门前来勘查拍照等。

  信宜市法院介绍,村民房屋受损情况,由ZF委托茂名市房屋鉴定所鉴定损害级别,随后交由信宜市志诚房地产评估所评估;财产损失部分则由茂名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记者从信宜市志诚房地产评估所了解到,达垌村房屋损毁总评估价为5922.7253万元,双合村总估价为4606.2483万元。

  一个现实问题是,由于对农村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农村房屋的物权主体和内容难以确定。

  达垌村治保委员李长都否认了村民存在虚报现象。他说,村民都很淳朴,同时,报损全程有镇、村干部参与,还有中间机构鉴定。

  前景 是继续拉锯战,还是通过调解实现结案

  诉讼进程中,信宜紫金对案件管辖权也提出异议。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紫金集团是一家两地(香港、内地)上市公司,理应由更高一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不该由信宜市法院这一基层法院审理。但是,这一申请被法院驳回。

  庭审中,广东省调查组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成为一个争议话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ZF(广东省纪委)通过专门调查团对事故进行认定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如果当作案件认定的全部证据则欠缺全面。他认为,对于类似案件,应由法院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取证、出具结果,只有由法院认定的机构出具的结果,才能当作起诉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索赔案争议重重,有分析人士认为,如果将司法诉讼走到底,必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溃坝事件发生后,信宜紫金陷入无限期关停状态,面临存废考验。

  这家公司曾是信宜市ZF眼中的“香饽饽”。它是紫金集团2005年并购宝源矿业、东坑金矿后成立的子公司,2009年开始试产,至今已投入5个亿。由于坐拥当前的全国第三大锡矿,该公司正式投产后,预计每年可给地方带来最高6000万元利税。这对年财政收入才两个多亿的信宜市来说,十分可观。

  达垌村李长都也认为,信宜紫金给当地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80%以上的村民还是希望他们继续生产,但是,前提是要搞好理赔,搞好安全生产。”

  专家建议,当务之急是让紫金矿业、民众、ZF三方在法律框架内形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

  信宜紫金总经理陈小宁称,公司多次建议: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在当地ZF的主导下,统筹调解解决灾损理赔事宜。

  记者获得的最新消息,广东省高层也对司法调解予以认同。

  信宜市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调解结案对企业、受灾者都是最好的选择。但是,他无法对司法调解的时间表作出说明。

  [专家观点]

  “案件拉锯战,对受灾者不利”

  针对信宜紫金溃坝事故引发的系列损害索赔案僵局,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

  记者:以往国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赔偿善后工作往往比较简单,而这起系列案件,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尝试,你怎样看待这次尝试?同时,信宜市ZF状告信宜紫金,有人说这是“ZF第一次代表民众提起公益诉讼”,你怎么看待ZF的这次作为?

  叶林:这是第一次大规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事例。对于涉及大规模侵权的案件,当事人采取法律途径而不是通过极端方式解决争议,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ZF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注意:ZF既是公法上的公权力机关,享有公权力,又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因此,在处理案件中,一定要严格区分这两个不同的身份。ZF提起民事诉讼,不是理论上说的公益诉讼,ZF也不宜提起公益诉讼。首先,ZF如果为部分人利益提起诉讼,所花费的款项又是公众的款项,那么,它不符合行政机关职责和经费管理规则。其次,理论上,公益诉讼的原告通常是民间组织或个人,ZF如果提起公益诉讼,又不能恰当地确定自己的身份,很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当地否认信宜紫金法人人格、追加其母公司紫金集团为被告,做法是否合理?

  叶林:根据《公司法》相关条文规定,一方面,地方ZF要证明股东有“滥用”“逃避债务”等情形,相当困难,股东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实现的,这起案件中,未曾听说相关事件的发生与股东会决议有关。另一方面,案件中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争议,我认为,就算被告确实存在这种问题,法院也不应仅凭这个事实判决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64条提到了“财产混同”的问题,这一法条只是提到了一个术语,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财产混同”时,要充分考虑股东和公司的财务账簿记载情况,对于没有账簿、彼此之间财产转移没有手续的,才可以归入“财产混同”,我们不应该将“财产混同”的情形扩大化。

  记者:这起案件被称为《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第一宗此类大型案件,由基层法院来审理,会否存在力不从心的问题?

  叶林:法官的素质正在逐渐提高。我认为,基于各地缺少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经验,如果把此类案件交给较高层级的法院处理,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也有助于保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

  记者:你如何看待这起案件的走向?

  叶林:据我了解,信宜紫金对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问题好像没有太多争议,案件争议焦点是其母公司紫金集团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原告的主张,并提出了证据。如果没有这个因素,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处理未必会旷日持久。如果进入拉锯战,对受灾者来说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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