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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在建石拱桥重大坍塌事故29人被追责 致11人死亡

2014-9-11 09:25| 发布者: louson| 查看: 1922| 评论: 2|原作者: 微笑清风白云

摘要: 2014年5月3日13时20分,茂名高州市深镇镇良坪村委会坑口村一座在建石拱桥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5.6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成立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省监察 ...


高州在建石拱桥重大坍塌事故29人被追责

2014年5月3日13时20分,茂名高州市深镇镇良坪村委会坑口村一座在建石拱桥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5.6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成立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省监察厅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对相关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背后腐败问题进行查处。经查,有30人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一、不予追究责任1人。高州市深镇镇大田村委会副主任成茂禧,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人。包括:坑口石拱桥施工承包人何奕双,信宜市大成镇司法所原所长钟权浩,高州市深镇镇大田村委会主任许家帮,高州市深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邓国艺,高州市深镇镇党委委员、镇人大副主席谢汉卫,高州市深镇镇安监所、经济统计办负责人唐友庆。上述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省监察厅将跟踪督办落实。

三、移送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1人。高州市深镇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所长伍文伟,因收取“好处费”等问题,移送高州市纪委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人。包括:给予高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何哲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高州市深镇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陈剑波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并依法罢免其镇人大主席职务和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按副科级安排工作;给予高州市深镇镇党委副书记陈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高州市深镇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邓汉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高州市深镇镇党委委员、镇党政办主任张桓中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高州市深镇镇副镇长林龙甫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高州市深镇镇财政所(结算中心)党支部书记、所长(主任)苏永贤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高州市深镇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代所长廖国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钟荣伟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肇茂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庆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高州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股股长杨茂龙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党总支书记、总站长祝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高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地方公路管理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张冰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信宜市大成镇水利水电管理所职工伍杰邦党内警告处分。

五、诫勉谈话7人。对高州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吕强,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赖炳胜,高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何建荣,高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坡中队中队长袁钊荣,高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股股长袁森,高州市深镇镇良坪村委会主任林方枝,信宜市大成镇水利水电管理所所长何立权等7人,由高州市监察局、信宜市监察局等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粤纪宣)


来源:南粤清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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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游刃有余 2014-9-11 01:02
{:soso_e114:}
引用 五金模-陆生 2014-9-11 08:25
{:soso_e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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