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限当事人自本通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八楼政策法规和水政监察股认领和接受处理,并提供身份证明、涉案物品合法有效手续、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 逾期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处理。 联系电话:8819640,地址:信宜市东镇开发区晨光路1号。 附:2026年1月8日,白石镇河坝铺村沙底河河段执法现场相 ![]() ![]()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