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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债务变个人债务 房产证离奇消失

2013-5-30 15:43| 发布者: louson| 查看: 1364| 评论: 157|原作者: 守护天使

摘要: 工程债务变个人债务,房产证离奇消失,房子被占!母子被逼流落街头。   这件事情应该从02年讲起,那时邓某向银行贷款建造了信宜贵子水电站,到了03年12月邓某12因为肝癌去世,就是在邓某病 ...
【广东信宜诡异事件】--工程债务变个人债务,房产证离奇消失,房子被占!母子被逼流落街头

  这件事情应该从02年讲起,那时邓某向银行贷款建造了信宜贵子水电站,到了03年12月邓某12因为肝癌去世,就是在邓某病危的时候,银行的人着急了,怕他贷的钱没人还,于是找到了高州的夏某,将了一份租赁合同,当然邓某已经是神智不清,当时想到不为自己的儿女制造麻烦,就努力抬起自己的手,弯弯曲曲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是他怎么都想不到这一签,却为自己的子女埋下了现在这样的一个结果,如果他预料到的话,不知道他会怎么想!)当得到邓某的签名后,银行的人和那个老板夏某松了口气,拍拍屁股就走人了!(人世就是这样的,当你有钱的时候,个个都来“关心”你,但是当你落难时,却形同陌路,所以大家请珍惜和你一起患难的朋友和你现在所拥有的一切)。

  离奇债主登场:当邓某离世后,韦某找到了邓某的妻子张某,说邓某生前欠了他56946.5元,张某蒙了,从来没听说过邓某说起过这件事情,韦某说,如果没有钱还,那就将这屋抵押。张某就慌了,按照那时的市价,一栋就是在街道的五层的房屋不止五万多。

  神奇的债务:当时张某就叫他拿出单据一看,原来就是邓某建造水电站的工程贷款,张某就郁闷了,当时签那份电站租赁合同明确有一条——【乙方责任第一条:负责建设湖洋电站的债务,具体金额以投资单位的数据为准,第二条:负责湖洋电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尝欠的工程款项。】(在下图)。那为什么这工程债务需要邓某来还呢?怪哉!问韦某,他说就是邓某欠他的钱。(当时邓某的家庭已经陷入困境,所有的钱都拿去给邓某做化疗了)这里面的水真“深”着呢?难道欺负一个农村妇女是文盲,不懂法律知识!还是觉得一个农村妇女好欺骗吗?还是他们合谋来霸占邓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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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拍卖一呵即成:到了04年的时候,法院已经是将房屋已经判给了韦某,而且韦某成功拍卖到这房屋的使用权,在中国的法律上,对于一个家庭的唯一拥有房产证的房子不是给予了保护,不能变卖和抵债的吗?(这点我还挺赞同中国的法律的,因为你连人家唯一的房子都当债务卖了,那不是逼着别人家破子散,流落街头吗?如果连唯一的房子都没有了,那社会不乱才怪),而且在价格上,房屋的拍卖价格跟所欠价格差不多一个样(看下图),这里面是怎么操作的呢?还是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你这房子没人拍卖?到底是没通知还是没人卖,还是法院的人和韦某有什么利益关系,这其中的道理就不为人而知。这个就需要纪委给我们一个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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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瞬间转移:当张某接到这样的通知的时候,惊呆了,房产证不是一直都在家里面的保险箱里吗?怎么就被拍卖了呢?当她回去打开保险箱一看,房产证离奇消失了,好像记得邓某生前说过贷款先拿房产证去银行抵押先,那为什么房产证就离奇地跑到了韦某那里呢!(后面韦某告诉张某的),难道是银行的人给了韦某的,那也不可能啊?既然建造水电站的债务过了给夏某,应该将房产证给回邓某的,为什么会在韦某手上呢?而韦某不找夏某要钱,偏偏找到了没了一个男人做主的妇女身上呢?难道是农村妇女就是好欺负的?好骗的?奈何!只能问苍天!

  离奇地签名:在一张法院的通知书上,出现了一个很神奇的诡异的签名,看下面图,这个名字据邓某的儿子交代,他从来就没有签过。而且字体比邓某儿子还漂亮,居然出现了令大家都想不到的意外---名字旁边有注释。还真的奇特咯,难道这是英文互译吗?那我就不得而知咯!


  诡异的审判:信宜法院进行了判决(见下图),很诡异的是,邓某有一女三个儿子,女儿已经出嫁,判决书上说的裁定被执行人只有邓某妻子和他的女儿,却忽视了他的三个儿子,根据我们中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邓某三个儿子也理应是邓某的合法继承人吧!根据继承法上说的继承权按照顺序来承担,承担多少债权,就尽多少义务。为什么会这样的呢?按照我们的理解:邓某死后的财产是由他的继承人去继承,在这个情景中,邓某的财产应该分成五块,他的儿子想继承他的遗产的话,就要先还韦某相应的债务,但是在判决书里面,没有丁点的提到这个问题,为什么呢?难道可以这样忽略继承人的权利吗?这个我不是读法律的,只能等相关人士来解答了!你们应该没有见到这么诡异的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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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26日,法院再次发出了公告(不是给当事人,后来请律师拿到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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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很多人就问了,对判决结果不同意你可以信访的,可以再起诉的啊!你想到的方式,他们都去尝试过:

  2012年10月底,当去当地信访时,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拒看材料,一丢了事。

  2012年11月,邓某的三个儿子拿着所有材料到茂名提起诉讼,法院的人却告诉他们说你材料不够,依然不受理,后面不了了之。

  2012年12月,听从了律师的建议,且一直相信法律是维护正义和人民利益的。一个农村妇女带着所有材料风尘仆仆地来到她出来都没来过得广州,希望能得到一丝丝的帮助。这次还真有一点运气,当她去省人大信访的时候,遇到了一个比较好的领导,她说,这个很简单,你就把钱还给人,按照法定利息还给他就行了,当他们听到这个消息时,非常高兴,以为终于可以把这事情搞定了。不过现实很残酷,当回去跟韦某协商的时候,他说起码要19万,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何来19万!本该是自己栖息的居所,居然有人要你拿19万把自己的家买回来,天理何在?如果按照法定利息,也不用那么高吧!为什么要那么高呢?难道他花了钱给别人好处,要把这笔费用拿回来吗?(期间请教过很多律师,本来信心满满的,都说自己在信宜人民法院有熟人,但当他们打电话到信宜人民法院打听消息之后,迟迟都没回复,最后都说没得搞了,这是为什么呢?这其中的内幕,想想便知道)。但没办法,她家没钱,请不起最好的律师,走不起关系,甚至连住的地方,而现实就是这样的神奇和诡异!

  被迫流落街头:2013年5月。前几日,法院的人再次来到邓某的家里,勒令其在5月搬走,要不然将强行执行!奈何,能搬到哪里?难道真的要逼迫一个农村人流落街头!难道这社会就真的没天理了吗?我们都不是法治社会吗??悲哉!!苦哉!!!!

  我将这个事情写出来,希望可以帮助到他们,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希望领导可以在你百忙的时间里面抽出一丁点的时间来看看,只需要还他们一个公道!一个真真实实应该的公道!在我的观念里面,觉得我们政府还是比较民主的,也相信**D是人民的公仆。这只是一个小小农村人的一个缩影,处在当今社会的角落里面,希望能让它感觉到政府的关怀!可能在领导眼里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对于我们农村人来说,这就是大事情,关系到农民衣食住行的大事情。

  他们需要你们的支持,看了就顶一下吧!你们的评论和转发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帮助,你们的评论转发多一点,他们的希望就大一点!【我代表他们多谢您们!好心人一生平安!】


      所有的材料均可如实公开,让大家相解真相!只为能得到正义的支持!乞求大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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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陈明 2013-5-30 14:23
顶起!
引用 腾升加工 2013-5-30 14:25
{:soso_e129:}
引用 老慈 2013-5-30 14:33
拿房产证去借钱生财,当然有风险啦,要是你赚钱了,你就开心,
但意外,你生意没做完,钱不还,还想住房子?这怪不得银行的。

要是唯一住房不会拍卖,大把人拿房子去借钱做生意了。现在敢拿房子借钱做生意的,都是牛人,不成功便成仁。
引用 守护天使 2013-5-30 14:33
本帖最后由 守护天使 于 2013-6-10 20:38 编辑


致各位朋友:
       非常感谢大家对关帖的关注与支持!本帖所述案件目前已进入法律程序,目前法院已在受理中,当事人也在积极努力协商处理。感谢大家的关注!感谢网友的支持!在此再次对各位热心的网友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soso_e183:}{:soso_e183:}{:soso_e183:}
                                                                                                 
引用 老慈 2013-5-30 14:35
拿房产证去借钱生财,当然有风险啦,要是你赚钱了,你就开心,
但意外,你生意没做完,钱不还,还想住房子?这怪不得银行的。主人公的老公签名时也知道这个名是怎么签的。

要怪,就只能怪自私的老公,
要是唯一住房不会拍卖,大把人拿房子去借钱做生意了。现在敢拿房子借钱做生意的,都是牛人,不成功便成仁。
引用 一笑嫣然 2013-5-30 14:38
同情。不过好复杂,以我简单的头脑暂时还不是很清楚发生了啥事……
引用 正__发哥 2013-5-30 14:39
{:soso_e126:}
引用 水晶火箭 2013-5-30 14:41
唯一住所是不能拍卖的,如果你觉得受到不公平判决,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申诉,也可到人大信访,也可以网上信访。
引用 水晶火箭 2013-5-30 14:42
律师不一定能帮你,因为律师也贪钱
引用 天地人和 2013-5-30 14:52
{:soso_e113:}
引用 天地人和 2013-5-30 14:52
欠债还钱,天公地道
引用 时代缩水的产物 2013-5-30 14:58
对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个人觉得省人大领导的建议可以参考下,不过听信宜的同学说那里关于钱的水可深了,没钱不办事,要小心===
引用 守护天使 2013-5-30 14:59
我想大家了解误会了,要债的不是银行,而是凭空冒出来的一号韦姓人物,此人说是之前欠他的工程款,可水电站工程款在转水电站转让时就已经明确,由负责水电站的夏某负责人,为何还找已故人的寡母?
引用 守护天使 2013-5-30 15:04
当初已故的邓某人向银行贷款时,拿的是水电站来作抵押!故银行后来要求其将水电站易主,由新的主人负责水电站的一切债务!这合情合理,可这场官司中韦某人是凭空冒出来的,说是邓某人欠他的工程款,没有工程合同,没有任何工程签收及材料签收记录,就要求拍卖邓某人的房子作为抵债,我想问问大家,这么平合理吗?
引用 老慈 2013-5-30 15:06
一笑嫣然 发表于 2013-5-30 14:38
同情。不过好复杂,以我简单的头脑暂时还不是很清楚发生了啥事……

哈哈,好笑的回帖,好玩,其实我也看不明白楼主说什么。。{:soso_e110:}
引用 守护天使 2013-5-30 15:07
就算有工程合同,有签收记录,电水站转让时已经明确了所有水电站的债务,由接手经营水电站的负责,难道工程款和材料款不属于水电站的债务?如果是,为什么不去跟现在负责经营水电站的人要求他偿还?而是来欺负人家寡母?难道就农村妇女文盲好欺负?
引用 飘荡 2013-5-30 15:13
甘都得!
引用 浪哥 2013-5-30 15:16
青天在哪里
引用 南网 2013-5-30 15:20
无图无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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