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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信宜露天焚烧垃圾被罚款过万元

2023-7-19 14:56| 发布者: 风情编辑3| 查看: 523|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来自: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摘要: 2023年7月7日,我局就群众反映的情况对你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服务部将安装冷库保温板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包括塑料包装带、泡沫碎料)堆放于信宜市钱排镇******的空地上焚烧产生大量黑色浓烟,污染周边环境 ...
有人在信宜露天焚烧垃圾被罚款过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3〕12号)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3〕12号



淮北市相山区锋旗机电维修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03MA8PWG213H

  法定代表人:杨*锋

  住所:安徽省******

  2023年7月7日,我局就群众反映的情况对你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服务部将安装冷库保温板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包括塑料包装带、泡沫碎料)堆放于信宜市钱排镇******的空地上焚烧产生大量黑色浓烟,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向你服务部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3〕1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服务部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服务部在收到文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请求我局尽快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服务部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服务部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服务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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