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医院无证擅自从事餐饮活动被罚 ![]()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起,在未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信宜市怀乡镇张海豪房屋二楼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484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购进食品原料金额为232120.35元,总货值金额共为232604.35元。当事人为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每餐收取3元餐费,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已收取的餐费金额为39687元,故总违法所得为3968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所得39687元; 2、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罚没款项合计99687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