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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核查备案的通告

2022-10-28 11:12| 发布者: 风情编辑2| 查看: 283| 评论: 0|原作者: 一号|来自: 信宜市交通运输局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组织对全市含有汽车租赁业务的实体企业开展全面检查,要求实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但未备案的实体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信宜市交通运输局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核查备案的通告

   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组织对全市含有汽车租赁业务的实体企业开展全面检查,要求实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但未备案的实体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有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比较多,其中也存在有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注册的业户,为有效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净化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核查备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有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展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业务而未备案的,必须按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主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对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如企业已不存在或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注册的企业,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不再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部分)

信宜市交通运输局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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