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教字62号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关于印发〈信宜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转实施办法〉的通知》(信办字[2022]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实施学校包括原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信宜市华侨中学(初中部)、信宜市第二中学(初中部)、信宜市第一小学、信宜市田家炳小学、信宜市第三小学、信宜市第五小学、信宜市第六小学;原市直“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信宜市实验学校、信宜市教育城初级中学、信宜市教育城小学;新纳入市直管理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信宜市第四中学、信宜市第五中学、信宜市第六中学(含小学部)、信宜市第八中学、信宜市第七小学、信宜市第八小学、信宜市第九小学、信宜市第十小学、信宜市第十一小学、信宜市第十二小学、信宜市大坡山小学;在建的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信宜学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属信宜学校。上述四类学校现统一为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条 根据《信宜市进一步落实“五湖四海”选拔任用干部的实施意见》(信办发[2022]10号)文件精神,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正、副校长满8年的应当进行跨校交流轮岗,满10年的必须进行跨校交流轮岗。 第三条 结合落实“县管校聘”制度,确保每年每所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均有一定比例的教师跨校轮转聘用。 第四条 从乡镇选聘进入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优秀教师,遵从“两个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到新纳入市直管理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安排到师资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五条 每年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招聘的教师,遵从“两个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到新纳入市直管理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安排到师资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六条 新招聘入职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原则上要在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进行跨校轮转聘用,一般轮转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七条 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由市实行统筹,逐步均衡。 第八条 新纳入市直管理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山区岗位津贴按原标准执行。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山区岗位津贴(倾斜性绩效)五年内实现统一标准。 第九条 和大学合作办学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信宜学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属信宜学校,其教师编制、校长和教师配备聘用按合作协议执行,与合作大学商得一致后另行实施。 第十条 市镇村教师交流按《关于印发〈信宜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转实施办法〉的通知》(信办字[2022]30号)执行,同步配强镇村两级师资力量。 信宜市教育局 2022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