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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后被起诉

2022-6-11 10:58| 发布者: 风情编辑2| 查看: 278| 评论: 0|原作者: 一号

摘要: 近日,信宜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被告依约删除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侵犯他人名誉权内容,并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澄清道歉内容。 ...
为泄愤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后被起诉

随着短视频软件的盛行,
创作门槛越来越低,
似乎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
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侵犯他人权益,
还是要谨慎处理。
全民短视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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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信宜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被告依约删除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侵犯他人名誉权内容,并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澄清道歉内容。

案情回放

  阿中(男,化名)将名下位于信宜市某繁华路段的商铺出租给阿豪(男,化名),阿豪则用妻子阿燕的名义与阿中签订租赁合同,并向阿中支付了20000元押金。后阿豪及妻子阿燕在该店铺经营炸串生意,不到一个月,该店铺因油烟排放问题被周边住户投诉,阿中要求阿豪整改,但阿豪与阿燕均不同意并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由阿豪与阿燕在押金中支付5000元租金,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阿中承担30%,阿豪与阿燕承担70%。后双方因租金计算天数及水电费金额意见不一致,阿中在余下的15000元押金中再扣除了637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阿豪一气之下拍摄了该店铺的外观视频,加上阿中的头像及“信宜这个人不讲信用的,坑租客,谁租他的店谁倒霉”等字样后发布到某短视频平台,阿中认为阿豪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且因该短视频导致阿中正在洽谈的租客打消了租赁意向,遂将阿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豪立即删除某短视频平台和其他原告未知网络平台发布的恶意诋毁中伤原告的视频及相应文字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维权产生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等。

法院调解

  信宜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于庭前向双方了解情况,力求找到调解突破口,但是阿中与阿豪在电话中都不肯让步,且因经营生意无法面对面沟通,案件如期开庭。庭审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辨法析理,阿豪最终认识到自己发布短视频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并同意公开赔礼道歉,而阿中看到阿豪诚心认错也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阿豪删除其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并在该平台同一账号发布新的短视频,说明造成纠纷原因及向阿中赔礼道歉,且短视频保留7天以上,以消除影响,恢复阿中名誉,阿中则同意放弃其他诉求了结本案纠纷。

法官说法

  短视频平台作为当前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在本案中,阿豪选择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侵犯阿中名誉权的信息,对阿中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较大,该行为侵害了阿中的名誉权,阿豪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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