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商铺门前的临时停车位 不准私划!不许占用! ︾
近日,有市民反映部分商家占用门前停车位,让车主们有位难停,4月11日下午,记者实地走访新里路、中兴路及周边范围,发现确实存在不少商户将门前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的不文明现象。 [attach]1230831[/attach] 采访市民表示对这种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很反感,因为平时急着办事,明明有停车位,但是被人家用路锥霸占了就觉得很被动。 [attach]1230832[/attach] 对此,相关部门表示 根据有关条例 这种行为可进行罚款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责令清除障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