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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图片精选-2021.11.20~2021.12.26

2022-1-4 15:05| 发布者: 风情编辑3| 查看: 191| 评论: 0

摘要: 一周图片精选-2021.11.20~2021.12.26:一、关于城南环岛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四、信宜农房设计图集和管控提升细则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信宜市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信宜市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程,破解农村“有新房无新村”难题,加快我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茂名市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茂府〔2021〕20号)和《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茂农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个人建设住宅(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的审批及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全面实现农村农房建设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
  (一)一户一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确需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从严把控)等措施。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二)建新拆旧。村民住宅易地新建的,应当按协议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建房户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1)。村民应当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见附件2)。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不影响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
  (三)带图审批。严控农房建筑风格以及房屋造型的审批。由市民政局牵头,全市各村(社区)把农房管控纳入村规民约,约定每个自然村按照《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由具有合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根据镇(街道)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设计图纸经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才可实施,确保村组建筑风格基本保持一致。鼓励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统筹考虑庭院绿化和配建供水、污水处理设施。
  (四)现场办公。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监管,实行“五到场”(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施工安全管理到场、违建查处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监管工作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全程监管。
  (五)管好工匠。建立乡村建筑工匠登记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示。
  (六)管住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装饰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监管,各镇(街道)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禁向违法建筑提供建筑材料。
  二、规划设计
  (一)优化提升村庄规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优化提升的指导工作,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现行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村庄实际、不实用不管用等情况加快修改完善,划定一个农村居民点建设边界,编制一张农村居民点布局图,使村庄规划能用管用、公开透明。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为农房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房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村庄规划向村民公布。
  (二)加强建筑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结合信宜乡村特色,编制《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免费向镇(街道)、村(社区)提供住宅设计图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村民选择使用。各镇(街道)根据《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见附件16),指导村民通过村规民约确定3到5种相近的建房风格,由村民在建房的时候自行选择,确保整村的风格达到统一和多元化相结合的效果。
  (三)合理设置相邻间距。新村建设或者在村庄发展备用地建设的,相邻建筑物每户应当预留1.5米以上间距。拆旧建新的,相邻建筑间距应当预留1米以上间距;属于新建房屋且周边有已建房的,相邻建筑间距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资格条件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分配原则。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3.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4.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严格控制宅基地批准红线。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4.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
  6.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流程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道)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批管理流程具体如下(见附件3):
  (一)村民申请
  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经济合作社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含旧宅基地、空闲地)建房的,递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申请书(见附件4)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5)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1)
  4.申请人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属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申请使用空闲地建房用地公示证明材料(见附件6)
  7.退出旧宅基地合同书(有宅基地而另行选址)(见附件7)
  8.在《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中选定方案或符合所在镇(街道)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
  9.施工合同(附上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或《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二)村组审核
  1.村经济合作社收到村民申请材料后,经合作社18周岁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资料在本合作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同意使用该地块建设住房意见(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及村民申请材料、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联合社(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重点审查合作社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由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合作社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同意合作社意见”,报送给镇(街道)审查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村民,并说明理由。
  (三)镇级审批
  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后台审核、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
  1.一个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完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受理窗口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见附件9),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资料,由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撤回申请。
  2.一个后台审核。各镇(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成立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组员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牵头,自然资源所、生态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办、供电所等部门人员组成,由镇长(街道办主任)负责,集中办公,提高审批效率。
  (1)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按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报批地类,报批地类中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后,按照违法用地前的地类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规划建设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办或农业农村办)根据《信宜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许可审批事项委托实施协议书》的要求以及相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
  (3)涉及生态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办、供电所、交通、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参与审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含理由)意见。
  (4)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具备《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0)告知申请人。
  3.一张表格审批。各镇(街道)根据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的审核意见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5)出具审批意见。符合申请条件(其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资料齐全的,依法出具统一编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镇(街道)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批不同意的,由镇(街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行政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五、建房监管
  (一)实行“五到场”监管。各镇(街道)应成立“五到场”监管工作组,严格执行“五到场”工作要求,监管工作组的组长由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担任,组员由综合行政执法办牵头,农业农村办、综合治理办、生态环保办、自然资源所等部门人员组成,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全程监管。
  1.批准前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农业农村办牵头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具备《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该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自验线施工开始,由该镇(街道)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见附件11),对拟建房屋的相关信息张榜公示,以便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3.施工安全管理到场。综合治理办会同农业农村办(生态环保办)等部门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4.违建查处到场。综合行政执法办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对村民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要求进行到场核查。
  5.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村民建房完工后,由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的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12)。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监管工作组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建筑管理。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或者委托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各镇(街道)加强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质量合格。
  (三)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宅一台账”制度,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五到场”内容的资料:
  1.批准前审查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2.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3.施工安全管理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4.违建查处到场执行文书及工作照片
  5.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工作照片
  设立资料档案保管库房,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审批管理资料完整无损,便于检查查阅,经得起历史检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工匠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摸底全市乡村建筑工匠培训需求,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培训备案工作,并按培训相关文件做好培训补贴审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培训补贴的发放工作。
  (一)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摸底全市乡村建筑工匠培训需求,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步开展培训工作。
  (二)发证。工匠学员培训结束,经考核评价合格后,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
  (三)持证上岗。乡村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必须取得《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乡村建筑工匠按照《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进行施工,并根据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建房村民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施工队伍采取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
  (四)监管。一是各镇(街道)按照农房建设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开展乡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对乡村建筑工匠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二是乡村建筑工匠有以欺骗等手段取得乡村建筑工匠登记、伪造涂改转让本人乡村建筑工匠登记信息、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不按照审批要求(村庄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未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建房和违法建房等不良行为的,由各镇(街道)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或逐级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销乡村建筑工匠的《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及收回《茂名市乡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凡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工匠,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匠不良行为登记管理,不得参加培训考证。
  七、风貌提升
  (一)注重样板示范村庄建设,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各镇(街道)优先选取“四沿”(沿交通线、沿边界线、沿旅游景区、沿城市郊区)、碧道沿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等有基础、有特色的试点先行,每年选定一个行政村作为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示范点,在全面做好“三清三拆三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示范点方案,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率先打造一批风貌突出的各类样板示范村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市乡村风貌提升。
  (二)整治与修复保护兼顾,分类推进村庄风貌提升。一是整治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泥砖房、削坡建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立面改造等。二是保护修复类村庄。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以及古驿道等,修缮和改造要严格审批、科学实施。
  (三)注重村庄农房微改造,推进新建农房风貌塑造。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整村推进农房外立面改造,但不得过度装饰和大拆大建,一是对进村大道、主干道、公共场所的临街建筑门头、楼层界线等加装斜坡式屋檐;二是墙边、门前铺设人行道,有条件的植树绿化、安装路灯,形成风格统一、错落有致、新旧协调的村庄风貌。新建农房和旧房改造要依据村庄规划和《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统一风格、统一色调、统一规范进行外立面整饰改造,一是鼓励采用传统建材或新型轻质环保建材,对屋顶铺瓦戴帽;二是对房屋外立面进行粉刷喷涂或张贴瓷砖;三是窗户加装窗棂。
  (四)严格执行《信宜市乡村风貌修复提升负面清单(试行)》,严防严控做好监管。针对我市乡村建设中存在的建筑无序杂乱、乡村风貌不美等现象,梳理常见的部分负面做法,编制了《信宜市乡村风貌修复提升负面清单(试行)》(见附件13),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切实重视预防此类问题,一经发现及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八、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协调推动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做好村庄规划评估和优化提升工作,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以及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贯彻落实信宜市乡村风貌修复提升负面清单(试行);规范建筑工匠管理,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对农房建设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村规民约。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古建筑古村落的周边风貌和乡村民宿的建设,协助镇(街道)规划乡村旅游景观、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地的布局和建设,协助保护、修复古建筑和文物认定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承担农房管控、乡村风貌提升和宅基地审批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承担起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九、建立机制
  (一)市级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市级建立农房管控、乡村风貌提升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展综合巡查和执法检查,每月定期巡查,强化信息连通、资源共享,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和农村建房建筑材料不合格等违法违规建房问题,完善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巡查、制止、查处、治理、监管执法链条。
  (二)镇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各镇(街道)负责履行日常巡查、监管、查处职责。每周不少于2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建行为。各镇(街道)建立镇级、村级、村民小组三级网格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排查整治防范农村违建行为。网格员每日巡查,发现违建的,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执法队)。市政府定期对网格化监管工作实行督察考核,一季度一通报,考核结果与镇级、村级工作绩效奖惩挂钩,与网格员个人绩效奖惩挂钩。
  (三)村级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为加强村级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村级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对村级规划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网格长,其他村(社区)“两委”干部担任网格员,并报所在镇(街道)备案,主要工作是负责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推广应用,开展常态化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建立执法制度。整合镇级执法力量,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主体,联合自然资源等上级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由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负责统筹管理,提高执法成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建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告,对在建的违建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限期拆除;涉嫌违反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农用地上违建的,要求违建户复绿复耕。各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辖区内农房建设过程中的巡查管控,对农房建设审批后的巡查进行记录,纳入农房建设“一户一档”台账管理。发现新增违建行为时,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五)建设信息化平台。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数字化管理。
  (六)“以奖代补”机制。对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批准开展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村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利息奖补(申请流程见附件14、15)。村民建房向金融机构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不超过LPR计算的利息补助40%,最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财政贴息的金额由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后,向市财政局申请。
  (七)问责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农房管控、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的细化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年度辖区内发生村民不按照本细则建房和违法建房的,要求在三个月内依法拆除,否则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生1-2起的,由所在镇(街道)对村(社区)支部书记、网格化管理员进行通报批评。
  2.发生3起的,对所在镇(街道)分管领导(分管农村宅基地管理、分管综合行政执法)、驻村领导、驻村干部、部门有关负责人,村(社区)支部书记、网格化管理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
  3.发生4起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该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4.发生5起以上的,对所在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启动问责程序。
  十、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实施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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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信宜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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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宜市中心城区搬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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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信宜市中心城区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信府规〔2017〕1号)等文件,结合信宜市中心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搬迁安置适用范围
征收信宜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搬迁安置工作主体
(一)信宜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市政府成立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搬迁安置拆迁补偿的范围依法核准、界定等工作。
(三)采用商品房式安置或自建式安置的,信宜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后,由市政府委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置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三、征收补偿与搬迁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信府规〔2017〕1号);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如有最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小区的具体位置根据规划确定,“五通一平”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三)安置方式:采用商品房式安置、自建式安置、货币式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安置户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商品房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包括商铺和高层商品房安置。
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的裙楼和高层楼房(均为毛坯房)。
商铺及高层商品房面积均包含公共分摊面积。
(1)商铺安置办法:
原则上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按建筑投影面积计,下同)以1:1的比例确定应安置商铺面积。
根据安置小区商铺的规划,由被安置户按前款规定选取最接近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商铺。若选取的商铺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安置商铺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应安置商铺面积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建筑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应安置商铺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建筑面积单价支付差额价款。
(2)高层商品房安置办法:
高层商品房安置面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以1:1.5的比例计算商品房安置面积。二是按二层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计算商品房安置面积。以上两个面积之和则为被安置户的高层商品房安置面积。
若被安置户放弃商铺安置,则在前款确定的商品房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以1:2的比例再增加商品房安置面积。
被安置户选取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大于或小于商品房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应安置面积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为建筑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应安置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作为建筑面积单价支付差额价款。
(3)鳏、寡、孤、独人员户若选取本方式安置,应安置商品房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安置。
(4)商铺及商品房的户型可由被安置户根据安置小区规划和前面条款规定自由选择。每套安置的商品房配套一个小汽车停车位和一个摩托车停车位由被安置户免费使用。
(5)商铺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规定为被安置户办理商铺及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出让,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
(6)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但房屋的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2.自建式安置
本安置方式为在安置小区内,通过安排固定规格用地面积的住宅用地给予安置,由被安置户在住宅用地上建设不超过六层的多层独栋式楼房。
(1)采取“三统一”的建设方式
①统一规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安置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将安置小区规划为80、100、120平方米的三种规格面积的住宅用地,包括安置小区的建筑间距、层高、建筑外立面和绿地、配套公共设施等,并按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②统一设计:土地交付使用后,由被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安置小区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对其房屋进行设计,相关设计费用由被安置户承担,其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
③统一装修外立面:设计方案获得批准后,由被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房屋建设,并须在交地两年内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被安置户可以委托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统一装修建筑外立面,费用由被安置户负责;也可以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但必须接受市、镇(街)的监督,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按照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外立面装修。委托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统一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被安置户须在指定银行开通由被安置户、镇(街)和银行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统一装修建筑外立面费用,并签订相关费用支付协议。
(2)被安置户根据上述规划选择其中一种住宅用地进行安置。按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计算,被安置户选取的住宅用地面积大于或小于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如下方式补价:比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土地面积单价补偿给被安置户;比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土地面积多的,由被安置户按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单价的2倍作为土地面积单价支付差额价款。
(3)有关部门应当将外立面装修工程纳入质量验收的范围。被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主体工程并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装修外立面的,有关部门不为其办理房屋验收等相关手续。
(4)安置地交付给被安置户后,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划拨,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批准转让、抵押。
(5)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但房屋拆迁补偿款、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6)选择本安置方式的,房屋重建的报建手续由被安置户负责办理,相关报建及办证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原生活居住用房有合法手续的,按建筑面积补助60元/㎡;原生活居住用房无合法手续或属于世居屋、祖屋的,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
3.货币式安置
(1)补偿标准:按被安置户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以本地区前三个月的商品房平均网签价格的2倍作为建筑面积单价,计算确定被安置户的补偿金额给予货币安置。
(2)选择本安置方式的,不再支付土地及房屋补偿款、室内外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等。
4.其他情形认定办法
(1)经实施主体核实界定为祖屋、世居屋的,其房屋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认定为经批准。
(2)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其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手续或报建手续,但经实施主体核实界定,属于唯一住所、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如下规定实施安置:
①认定计算的土地面积最高不超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720平方米。若拆迁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足上述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若拆迁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规定,超出部分按信府规〔2017〕1号文、信府〔2021〕11号文等政策规定补偿。
②选择任一种安置方式,均只能按该种方式安置标准的80%执行。
四、安置房(地)选择顺序
以先拆先选为原则,被安置户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取得各项补偿款,首先搬离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单位拆除的,由其按前面规定先行选择安置房(地),选择结果不得更改。
五、临时安置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安置户的户内合法安置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0元。补助费以征收补偿款到账当月开始,按季度发放。
商品房式安置发放期限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六个月;自建式安置发放期限至核发不动产证书后十二个月;货币式安置发放期限至征收补偿款到账后三个月。
(二)一次性搬迁费:以家庭户为单位,每户补助5000元。
六、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安置户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以下方式实行按时搬迁奖励:
1.被安置户按征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搬迁的,在选择安置方式后,按经批准的原生活居住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
2.整个拆迁项目区域的所有拆迁户,按征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按时完成搬迁的,被安置户在选择安置方式后,在上一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七、生活保障措施
被安置户搬迁至安置区后,统一纳入所在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
八、其他事项
(一)凡在搬迁范围内未经批准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装修的装饰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已实施搬迁安置的,被安置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进行安置,不得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等变相占用农村宅基地。
(三)安置房涉及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规费、税费等,由被安置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四)搬迁安置工作组与应搬迁对象就征收补偿及搬迁安置事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搬迁安置实施主体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和搬迁安置的决定。应搬迁对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市人民政府催告后十日内仍不搬迁和交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在实施之前签订搬迁协议的,安置方式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由信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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