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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转借给朋友出事谁担责 信宜法院这样判决

2021-12-6 09:55| 发布者: 风情编辑3| 查看: 238| 评论: 0|原作者: 三号|来自: 茂名日报

摘要: 朋友借车是常有的事,但借车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应负的责任,你清楚吗?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租车转借给朋友出事谁担责 信宜法院这样判决

  日常生活中,朋友借车是常有的事,但借车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应负的责任,你清楚吗?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租车后转借给朋友驾驶的彭某及借车人覃某,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彭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汽车,随后他把汽车借给朋友覃某开。覃某在开车时,被黎某驾驶的电动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经鉴定,造成黎某十级伤残。因为迟迟没有从覃某那里得到足够的赔偿,黎某认为借车给覃某开的彭某和出租汽车的租赁公司也有责任,遂将覃某、彭某、汽车租赁公司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黎某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其间的误工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21万元。彭某租车时,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其身份和驾驶证等进行了仔细审核,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彭某借车给覃某时,覃某已取得驾驶证且并无酒后驾车等不适合驾驶的行为,彭某对事故也不应承担责任。另因黎某驾驶的电动车系无牌照超标产品,本身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的覃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的赔偿和覃某之前赔偿的金额后,覃某还应赔偿黎某损失约1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汽车的实际驾驶人是覃某,且彭某借车给覃某以及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给彭某的行为都不存在过错,所以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覃某承担。如果彭某明知覃某没有驾驶证或者当时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开车,依然把车借给覃某,那么造成事故后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记者陈牧云通讯员万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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