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终酿成事故 引以为戒! 2021年7月12日7时35分许,陈某贵驾驶一辆粤KV1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黄某某由梅石路往园山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下郭建郭一路与园山四路十字路口路段时,与文雅路往梅桔小区方向由王某朝驾驶的粤KFH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贵、何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attach]1193931[/attach]
事故成因、过错与责任:陈某贵驾驶加装遮阳伞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朝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陈某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朝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事故中存在次要责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什么在十字路口要让右方车辆先行?
我国施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驾驶人在车辆的左侧,如果左右两车撞到一起,右侧车的驾驶人受伤的可能性更大,所以从保护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让右侧机动车先行。 [attach]1193932[/attach]
相关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attach]1193933[/attach]
交警温馨提醒: 广大驾驶员朋友,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文明礼让安全在,瞬间麻痹事故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