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信宜三男子在路上截堵他人索要加油费?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现住信宜市**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自有的粤K93****号牌奇瑞牌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由信宜市池洞镇池洞街往池洞镇六定村方向行驶,途中发现被害人万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在前方行驶,于是周某甲提议将万某某截停,取得李某某和胡某某的同意后,由周某甲驾车加速上前在池洞镇六定村旧富安驾校路段将万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截停,然后三人马上下车将万某某围住。周某甲先开口向万某某索要200元现金加油,李某某、胡某某在旁听到后帮忙使用言语威逼。经多次索要未果,随后李某某拿起万某某的摩托车头盔对万某某进行殴打,周某甲和胡某某见状分别持头盔和拖鞋加入殴打,接着李某某和周某甲又从路边拿来木薯棍继续对万某某进行追逐,但被万某某挣脱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李某某、胡某某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挣脱逃跑而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在刑罚未执行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对李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2020年1月3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三只粪基统统都拉去打靶! 垃圾,社会渣滓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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