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0-7-26 09:06

信宜一男子将濒危野生动物当宠物养,获刑又被罚款!怎回事?


       “这几只鹦鹉,只是我养的宠物而已,我并不知道这会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辩解道。

       7月23日,信宜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并当庭宣判。

       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某花鸟市场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鹦鹉,并带回其居住处饲养。2020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家的小轿车运输其饲养的3只鹦鹉由信宜前往东莞,准备在其工作处所继续饲养,途经包茂高速水口服务区省际联合检疫检查站时被信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车尾箱查获活体野生动物鹦鹉3只。经鉴定:被查扣鹦鹉其中1只活体为非洲灰鹦鹉,价值人民币20000元,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动物,另外两只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020年7月13日,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属初犯、偶犯,且在本案中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李某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明知非洲灰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了个人喜好而私自运输、饲养非洲灰鹦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被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信宜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信宜法院一审以李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非洲灰鹦鹉(学名:Psittacus erithacus)属于大型鹦鹉,是典型的攀禽,对趾型足,两趾向前两趾向后,适合抓握,鸟喙强劲有力,可以食用硬壳果。尾巴短,头部圆,面部长毛,喜攀爬,不善飞翔。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一些人饲养宠物的喜好也变得越来越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动物都能当宠物饲养。本案中的非洲灰鹦鹉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中的保护物种,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一般个人在家中饲养非洲灰鹦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人工繁育条件。

       2020年2月24日,我国《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在我国,只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即玄凤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这5种鹦鹉,被列入《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私人可以进行交易,其他所有种类的鹦鹉,如果没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都是不能买卖的。不仅是鹦鹉,群众在购买、饲养一些“另类”的宠物前,要了解清楚你喜欢的这个“宠物”是否为法律禁止饲养的,避免付出惨痛的“爱的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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