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0-7-13 09:04

男子遭殴打致轻微伤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被依法驳回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其中涉及到了原告被殴打致轻微伤进而向被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终因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29日0时许,罗某启以被黄某帧辱骂为由,纠集同伙罗某志、罗某雄等人到电白水东某酒店一楼门口处,对黄某帧和杨某轩实施殴打。黄某帧逃离后,三人继续对杨某轩进行殴打。正在酒店附近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情况后,随即上前表明身份并制止该三人继续对杨某轩进行施暴。但罗某启等人不但不听从民警的劝阻,还打伤了民警、辅警。后该三人被民警强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杨某轩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司法鉴定,杨某轩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杨某轩将上述三人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另查明,被告罗某启、罗某志、罗某雄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罗某启、罗某志、罗某雄殴打原告杨某轩致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杨某轩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杨某轩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三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救济人身权益损害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法院结合具体侵害情况、精神受损程度等作出相应判断,若该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乃至家庭关系、社会评价的,依法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及造成严重后果,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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