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交通事故后逃逸,商业险可能不赔!
注意!交通事故后逃逸,商业险可能不赔!电白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谭连芳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机动车驾驶人林某淇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保险公司据此提出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抗辩事由,被告林某淇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事由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20日,被告林某淇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茂名大道乙烯转盘往茂名方向100米处时,同车道追尾碰撞由原告李某坤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李某坤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林某淇驾车逃逸。2019年11月13日,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某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坤不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坤受伤两次到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检查,共用去医疗费1981元,交通费60元。事故发生后,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骑大队委托评估公司对原告李某坤的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3390元,原告李某坤用去评估费450元,拖车费200元。
涉案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驾驶人林某淇在本案中违反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逃逸,有既不向有关部门报案,又不救助伤者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林某淇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答辩意见无异议。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李某坤的合理损失合计6081元【门诊治疗费1981元+交通费60元+财产损失4040元(车辆损失3990元+评估费450元+拖车费200元)】。其中第一项1981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的赔偿范围;第二项60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的赔偿范围;第三项4040元,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041元(1981元+60元+2000元)。至于交强险不足赔偿的2040元,本应由被告在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但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告林某淇存在逃逸情形,应属被告保险公司商业险赔付的免责事由,且被告林某淇对此亦予以认可,故被告林某淇应赔偿原告李某坤的损失204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抢救伤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即使事故车辆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只要能在与被保险人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充分的说明义务,那么上述免责条款就会在合同双方发生效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逃逸将可能因此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那么其将面临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谨慎驾驶,平安出行,遵守交通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更需要沉着冷静对待,切莫逃逸,及时报警,为受害人争取分秒抢救时间。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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