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不愿与女友分手竟然动粗,还打砸她小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05号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将女朋友禤某某的粤Y9****号牌小轿车停泊在南海区**镇**街**汽车生活馆门前停车场,与禤某某在车内商谈二人感情问题。期间,禤某某提出分手,张某某不愿意并用手箍住对方的颈部。禤某某挣脱下车,逃回**汽车生活馆,张某某纠缠拉扯,将禤某某推倒在地。禤某某的同事出面制止后,张某某返回停车场,对禤某某的小轿车进行打砸,将该车变速波箱、挡风汽玻璃、内后视镜等部件弄坏,用充电宝把车门划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627元。
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3月3日来源:中国检察网
年轻人就是冲动,一个刑事责任够他以后喝一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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