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信宜某公司当司机却不幸车祸身亡...
案情回放黄某某2015年1月进入被告信宜市某工艺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工种是司机。2016年8月1日,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经《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黄某某的父母、妻子及六个子女等9人将信宜市某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诉至信宜法院,请求被告信宜市某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诉讼过程中,被告信宜市某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依法驳回;随后,其又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被告信宜市某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辩称黄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对被告公司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且拒绝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阐述了用人单位与第三人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同时符合工伤状况的,不妨碍当事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用人单位责任。本案中,工伤事故同时构成工伤和侵权,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赔偿范围、赔偿主体及其价值、目的均有所不同。且两赔偿体系之间不相互排斥,也不能相互代替,因此,原告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及侵权赔偿于法有据,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告公司没有依法为黄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供养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抚恤金,只能由被告支付,被告能否长期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存在不确定性,并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日后经营不善或者破产时无法执行的问题,从保护弱者、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出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主张。
法院判决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信宜市某工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人民币1083068元给9名原告。
以案说法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并多次为此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什么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得了,一百多万怎么赔,没法赔,企业破产j是最好解脱 交通事故没有保险吗?事后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赔付吧
闻达 发表于 2020-5-4 23:09
企业破产得了,一百多万怎么赔,没法赔,企业破产j是最好解脱
好像企业得给司机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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