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后生仔在路上溜滑板被撞,抢救无效……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信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粤B1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信宜市怀乡镇怀乡市场路段起步行驶时,碰到在道路内溜滑板的被害人丘某某,造成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丘某某符合外力致其多处部位损伤致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张某甲在事发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而在医院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之后一直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案发后,张某甲支付了丘某某的死亡丧葬费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2020年2月7日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在公路上玩滑板被撞死了还是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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