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0-4-1 08:57

信宜一男子酒醉强制猥亵女生,并殴打前来救助的学生


       摘要: 被告人何某甲,男,信宜人。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至信宜市教育路信宜市**中学分校对出路段,见到信宜市**中学分校学生廖某某上课经过,便停车在其身边,下车用右手叉住廖某某颈部,用左手拉扯廖某某头发,威胁并拉扯廖某某到学校门口旁坐下,强行搂抱,并将手指塞入廖某某的嘴巴,不准其叫喊。期间信宜市**中学分校学生张某甲经过,见此情况叫何某甲放开廖某某,廖某某趁机挣脱何某甲的控制,何某甲在廖某某挣扎逃脱过程中,用嘴亲吻、咬伤廖某某的额头,用拳头殴打廖某某面部等身体部位,还殴打张某甲,路过的信宜市**中学教师潘某某、张某乙见状上前制止,何某甲又殴打潘某某。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张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信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7.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甲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2019年6月1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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