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19-8-30 09:16

猖狂!信宜这帮人上班期间喝酒被制止后竟持刀伤人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与苏某某(不起诉)、李某甲(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当时均为茂名市**保安公司保安)在信宜市**中学门岗值班室内喝酒。当日上午,学校领导向茂名市**保安公司反映了廖某某等人在值班室喝酒的问题。当日10时许,茂名市**保安公司派出由李某乙、赖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组成的工作组前往学校调查处理,期间与廖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发生争执,廖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当即表示辞职要离开。李某甲驾驶粤K****7号牌黑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搭载廖某某、张某某、苏某某驶出信宜市**中学门口后,在门前斜坡处被李某乙等人叫停。李某甲下车后从车尾箱拿出一把长约90厘米的武士刀,廖某某拿着他放在车上的一把长约45厘米的砍刀下车,苏某某、张某某也跟着下车,随后廖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与李某乙等人发生打斗,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上前争抢李某甲手中的刀,李某甲用刀砍伤李某乙的背部,廖某某用砍刀砍伤赖某某的左手手指和右前臂。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主动向信宜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武士刀各1把;2.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丁、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及同案人李某甲、张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来源:信宜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七米长卷 发表于 2019-8-31 11:18

为毛信宜的新闻总是用某某某。直接指名道姓不行?作为新闻媒体应该有社会责任和公信力的体现,怂蛋就别学人做新闻,搞不好还以为编故事。

梁啊水 发表于 2019-9-1 15:21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晕未?)

三国 发表于 2019-9-1 22:24

有沟用,都矛敢公开,爱拜矛爱拜拱子!

东城凉晨 发表于 2019-9-2 13:39

这么多某,{:1_315:}

香港2号 发表于 2019-9-3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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