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在信访局闹事,还袭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从信宜市**镇来到信宜市信访局一楼大厅,向工作人员问询,想*局给回一份资料给他,工作人员回答讲*局去开会了,待其回来再给回他,听到这个答复,万某某就发火了,用自身带着的木棍不断敲打来访登记人员使用的桌子,敲出一个洞。随后信访局工作人员对万某某进行劝说,但是万某某不听,工作人员于是报警。信城派出所接到警情之后,派出民警郭某某和辅警安某某出警处置。郭某某和安某某到达信宜市信访局一楼之后,劝阻万某某不要激动和闹事,但是万某某还是不听,劝说无效之后,郭某某和安某某动手将万某某强制带离,在强制带离过程中,万某某不配合执法,紧紧用手抓住木棍,并用脚踢郭某某和安某某,同时用嘴咬伤郭某某和安某某的手部背面。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和安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执法记录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万某某亦供述在案,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2019年6月13日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领导好聪明,上访?直接抓起来再说 {:2_168:}{:2_168:}{:2_168:} 七十多岁的人,还是文盲的***。 真惨,咱也不敢问,也不敢说,也不敢上f 你有什么资格寸 发表于 2019-8-23 09:46
真惨,咱也不敢问,也不敢说,也不敢上f
111111111111
*局去开会了 张台乜牌子质量甘七差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