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阻挠城管执法还打人,妨害公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1月1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1月1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1月1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住信宜市**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2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刘某丁(已被不起诉)、吴某某(已被不起诉)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将本案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晚上21时许,信宜市城市管理**大队工作人员胡某甲、林某某、朱某某、胡某乙等人在信宜市**路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法查扣到被告人刘某丙乱摆卖的手机贴膜摊档车,随后驾驶执法车辆离开现场。在执法车辆驶离过程中,刘某丙与一名红衣男子走到车后,将摊档车从车上拉下来,林某某等城管人员发现后下车拖住摊档车不让刘某丙等人抢走,并明确告知依法查扣的物品不能随意取走,随后刘某丙从背后拦腰抱住林某某,其他人员就开始抢夺摊档车,林某某用力挣脱刘某丙的控制后,被被告人刘某甲从后双手锁住颈部,拉扯到**公园花坛进行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吴某某参与殴打林某某。后林某某进行反击,又被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刘某丁四人再次殴打。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刘某丁、吴某某六人暴力殴打林某某的行为导致使胡某甲等人无法依法执行公务,原依法查扣的摊档车被抢走。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以及同案犯刘某丁、吴某某对其采取暴力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伙同刘某丁、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19年4月25日
附: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被羁押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戊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6869****,被告人刘某己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03****。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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