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19-8-22 09:10

瞄准企业行窃 茂名三男子锒铛入狱

  三名男子戴某城、刘某武、杨某庆与同伙瞄准企业进行盗窃,最终锒铛入狱。日前,茂南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三名男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8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戴某城驾驶小汽车搭载刘某武、杨某庆窜到茂名市区某汽车维护中心,盗窃到26个汽车电池。随后,三人一起前往市郊某废品收购站准备销赃。在三人敲门等待时,民警突然出现,将杨某庆当场抓获。戴某城见势不妙赶紧驾车逃跑,刘某武也侥幸逃离现场。当天晚上22时许,民警乘胜追击,在戴某城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扣押了戴某城作案时驾驶的小汽车和盗得的26个汽车蓄电池。不久,刘某武也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26个汽车蓄电池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470元。
  该伙人归案后,民警经调查发现,戴某城、杨某庆二人均有犯罪前科,而戴某城、刘某武还和另一间企业被盗案有关。2018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戴某城、刘某武和另外两名同伙窜到高新区某公司盗窃电缆,并将盗得的电缆以7200元的价格卖掉,每人分得1800元。经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88285元。
  茂南法院审理认为,戴某城、刘某武、杨某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杨某庆参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戴某城、刘某武参与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戴某城、刘某武、杨某庆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三人共同密谋,分工配合,均积极参与作案,均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三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戴某城、刘某武参与的盗窃共同犯罪中,其二人与同伙共同密谋,并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戴某城、杨某庆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戴某城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杨某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戴某城、刘某武共同退赔88285元给被盗公司。
  记者张伍通讯员梁水英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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